当前位置: 首页 > 行业要闻 > 正文

牡丹江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怎么处理-微动态

来源 : 法师兄    时间:2023-07-03 08:46:23


【资料图】

为谋取不正当利益,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,是行贿罪。 在经济往来中,违反国家规定,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,数额较大的,或者违反国家规定,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、手续费的,以行贿论处。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,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,不是行贿。

X 关闭

精心推荐

Copyright ©  2015-2022 中公安防网版权所有  备案号:沪ICP备2022005074号-18   联系邮箱:5855973@qq.com